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案例> 浏览

法律时时看管着改制企业的患病职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14   来源:   编辑:
 

宋某1972年从部队退伍后到某县砖瓦厂做临时工,1977年转为全民固定工。2000年7月砖瓦厂改制为建材有限公司。1991年夏,宋某在船上运土时,因船体潮湿有水而滑倒,跌到船舱,摔坏了脾脏,腰部也严重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治疗,切除了脾脏,现腰椎骨第一、第三、第四椎边缘骨质增生,经常腰部疼痛难忍。从2003年7月起,宋某再不能坚持工作,请假治疗休息。2003年12月31日宋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作出终止其劳动合同的决定。宋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依法享受医疗期及医疗期的有关待遇。公司辩称,公司从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是自然人出资购买并重新进行了注册,原国有企业已依法注销。宋某的病是在原国有企业造成的,与公司无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属依法终止,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宋某的仲裁请求。

本案经仲裁庭主持调解未果,遂作出裁决:一、撤销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二、宋某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自动续延至2005年7月28日医疗期满为止;三、公司按月支付宋某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终止患病职工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29条规定,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不受损害,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满为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期满为止;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由企业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3条规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本企业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患病期间,暂时失去生活经费的来源,在此种特殊情况下为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护,强制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禁止用人单位将弱势群体推向社会。企业改制只是企业名称的变更,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并不影响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企业改制时并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该企业前后劳动的事实并不能改变,其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应视为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不能因企业改制而被剥夺。仲裁委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后,依据《劳动法》第29条及其配套法规和部颁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裁决撤销公司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使宋某依法享有医疗及有关待遇。

 
上一条: ·职工不能超过法定范围多要生活补助费
下一条: ·一起特殊的侵权争议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