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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责任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16   来源:   编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9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读最新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是最新司法解释的重点所在,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该该司法解释14日即日实行。

    据新华社北京9月14日电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数量增长幅度快、社会敏感程度高、涉及范围广、案结事了压力大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最高人民法院经过2年半的调研论证、起草修改和征求意见后,出台了这个司法解释,总共18条,于2010年9月14日施行。

  司法解释主要界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主体,明确细化了终局裁决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

  孙军工分析指出,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这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压力,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1、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相继施行。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随之增多。

  2、从用工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依然维持着原有的用人观念和人事制度。随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利益格局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双方相互碰撞日益激烈,导致大量劳动争议纠纷涌入仲裁或诉讼领域。

  3、人民法院也面临着适用法律和统一执法难度加大的困境。劳动争议所涉法律规范多,许多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

  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将把对劳动权益的保护纳入更为严格规范的制度架构之中,以更大的力度矫正劳动关系中的失衡失范现象。

  停薪留职、内退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追索加班费案件中用人单位也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被挂靠单位也被列为诉讼当事人

  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出借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个人、被挂靠的单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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