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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庆加班费帮你算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28   来源:   编辑:
 
 导读:虽然国庆放假是惯例,但仍然有不在少数的劳动者还要国庆加班,烦恼之余,还是让我们来看下如何计算自己的国庆加班工资,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

    国庆节假期中,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10月1日、2日、3日(国庆节)共3天为法定节假日;另一类是休息日,即10月4日、5日、6日、7日共3天为休息日。

  按照《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10月1日、2日、3日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同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10月4日、5日、6日、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支付。

  如果一名员工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即每月1100元,那么,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100÷21.75天×300%×1=152元;休息日加班每天应领取加班费:1100÷21.75天×200%×1=101元。如果该名员工整个国庆假期都在加班,加班费总计为:152×3+101×4=860元,这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国庆假期都在加班,拿到手的总加班费不得低于860元。

  相关知识: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该担责

  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解释除重点提及追索加班费案件的举证问题外,还完善了现行法律非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劳动争议案的处理。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据了解,现行法律对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举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类似案件中,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法条并没有倾向劳动者,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这对于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的行为也起到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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