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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28   来源:   编辑:
 

冯静,男,出生于1945年3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2004年4月29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

答: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
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2003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4,045元。冯静生前月工资为3500元。按北京市的具体规定和工资标准及冯静本人的工资水平,有关冯静工亡待遇计算如下:丧葬补助金为24,045×6/12计12,02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张兰为3500×40%计1400元,王氏为3500×30%,计10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045×48/12计96,180元。

 
 
 
上一条: ·以工代干人员因工死亡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
下一条: ·受雇期间因病死亡 雇佣单位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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