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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转失业人员档案的移交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9-30   来源:   编辑:
 

内容提示:

移交程序

档案内容

(一) 移交程序

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含聘用、下同)合同关系

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 档案内容

1.失业人员情况表;

2.档案材料清单;

3.参加工作时间证明;

(1)招工证明:1996年8月以前参加工作的,须有招工审批表或《北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表》(无招工审批表的,须有《工资转正定级表》、《职工登记表》和参加工作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工证明);1996年9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1979年4月27日至18年12月31日期间从事过临时工作的,应当有《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批表》;

(2)《大中专毕业生派遣通知书》、《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或《聘用干部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或《入伍登记表》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辞职和自动离职的还应有辞职证明或自动离职处理证明);

(5)《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

(6)《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

(7)《存档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管理卡片》或《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台帐》;

(8)其他档案材料。

[摘自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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