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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0-8   来源:   编辑:
 

【法规名称】 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财政部;民政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94.11.0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一)。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五); 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313
附: 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职 务
委主席、副主席实行固定额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含职务、军衔、基础工资)。
明:表中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仅限执行工资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单位:元/月
附: 士官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明:四级士官军衔等级工资达到第五档标准后,每年增资标准按8
行。
  
附: 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退休费标
准表
单位:元/月
附: 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附: 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元的,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的,提高到85元。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军队管理的和未移交政府安置的,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今年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式样附后),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调整离休退休费的审批办法是:在军队的师职(含专业技术4级)以下离休退休干部,由现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军职(含专业技术3级)以上离休退休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由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
  这次解决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离休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这件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各直供单位: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和三总部《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4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现行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归并处理如下:
  一、并入基本工资和保留的补助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助,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的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福利补助和伙食补贴。标准为:
  福利补助。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60元,士官按25元计发。
  伙食补助。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50元,士官按35元计发。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其补助补贴的归并与保留,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其中,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原“三结构”工资标准的,按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数额减去保留的部分后,其差额计入基本工资。
  (二)离退休干部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
  并入的补助补贴,与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同口径计入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离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1979年起执行的、19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仍继续保留,不计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退休志愿兵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士官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按士官并入工资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士官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军官、文职干部(含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编外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除上述归并、保留的项目外,其他补助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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