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本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而言,其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具体表现如下:
A、就人而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人员之外,即除公务员(准公务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的人员外的人员,均可适用劳动合同法。
B、就单位而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组织之外,即除国家机关及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的组织,均可适用劳动合同法。
C、只有当“人员”与“组织”均属于人事法律法规调整,才可以适用人事法律法规调整;否则,只要在“人员”与“组织”两项要素之中,任何一项要素不属于人事法律法规调整,就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司法实践中,可以理解为:有人事编制的人员属人事法律法规调整,无人事编制的人员,就不属于人事法律法规调整。
比如,国家机关编外聘用的打字员而形成的聘用关系,不可能属于人事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因为临时聘用人员无人事编制;也不属于此前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因为临时聘用人员也不属于劳动法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机关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际上也是受到特定人事编制管理的.
象这种编外聘用人员,在许多地方及部门还是有一定的普遍性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机关与其所聘编外人员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其实是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之中.
编外聘用人员一旦与其所单位发生纠纷,其权益往往无法得以保障.
劳动合同法将这机关编外聘用人员纳入了自已的调整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