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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权益怎么保障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0-27   来源:   编辑:
 
 试用期权益怎么保障

 

  没签合同,雇用双方起争议,律师说法,双方应先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到底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市民杨女士因在试用期内没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原单位发生争议,并向本报咨询。

  没签合同,雇用双方起争议

  据杨女士介绍,今年2月28日,她在某房产公司做中介工作。工作之初,杨女士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老板以“不了解员工的工作能力”为由,让杨女士先试用,试用期内不签合同。杨女士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里为公司卖了两套房子,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应该支付杨女士提成以及底薪,共计1386元。3月29日,一个月试用期满,杨女士去领工资时,老板以“公司规定,延后半个月支付工资”为由,拒绝了杨女士。“半个月之后,公司一定能支付工资吗?不支付该咋办?”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杨女士担心自己无法领到工资。

  对于杨女士所反映的问题,该公司负责人毛先生接受了记者采访。毛先生称,他们公司规定新员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根据业绩表现决定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支付,毛先生表示,公司是延后半个月发工资,在这半个月内公司进行业绩评定考核。他同时明确表示,既然杨女士在他单位工作过,在规定的时间内肯定可以领到工资的。

  律师说法,双方应先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到底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的张南雅律师。张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只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

  张律师称,杨女士在这家公司工作就等于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如果双方对工资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那么老板说拖后半个月给付是合理的。

  杨女士因与单位协商不成而离开单位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在先,杨女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单位在杨女士工作期间,没有给她缴纳法定保险的话,杨女士在离开单位后,还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相关保险。同时,张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充分协商后,签订完整、有效的书面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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