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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打工伤官司常用招数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4   来源:   编辑:
 
法院调查显示:遇工伤官司,六成企业“拼消耗” 伤者拖不起而降低或放弃赔偿

  维扬法院近期一项调查显示,遇到工人起诉工伤赔偿,会有六成以上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致使受伤工人因拖不起较长的诉讼时间而降低或放弃赔偿要求。维扬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冬林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要注意收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企业多会以三种理由、以递进的方式拒绝赔偿。

  理由一:否认工伤

  市民吴明原在我市一家机械企业上班,每天在机器轰鸣的车间里工作,慢慢地,他发现自己有些听不清楚别人说话。又过了一段时间,他彻底听不到声音了。到医院检查后,吴明得知自己已聋了。

  他找到劳动部门,经鉴定,吴明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应属工伤。但该企业对此认定不服,于是便在工伤认定后不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却没能改变工伤认定的结果。该企业将劳动部门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该公司声称公司已成立几十年,从未被检测出噪声超标。而吴明向相关部门虚构了职业史,才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如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在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企业如果因对工伤认定不服进行诉讼,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自行举证证明伤者不是工伤,但工人也应做好自己一方的证据收集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理由二:否认劳动关系

  赵兰家住农村,原在一家机械配件企业上班。2007年7月的一天,她在上班操作机床时不慎压伤右手,很快被工友送到医院治疗,伤虽然治好了,可她还是失去了半截手指。

  伤愈出院后,赵兰向企业索赔。企业却说赵兰是临时工,不能赔钱。几番谈判,见企业仍不同意赔偿,赵兰于2008年6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年8月,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兰为工伤。

  但企业仍不死心,他们又将劳动部门告到法院。这家机械配件企业声称,赵兰系临时雇用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据此要求法院撤销认定赵兰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工人不是工伤,而劳动部门能够提供赵兰的工资表与考勤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并没有问题。法院据此判决维持劳动部门先前作出的工伤认定。

  而法院作出这项判决的时候,距赵兰受伤已经过去了将近两年。

  法官提示:

  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在入职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当留存好自入职时起的工资表、考勤单等能够证明自身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资料。

  理由三:在赔偿数额上纠缠

  李文原来在一家钢材企业上班。在一次事故中,他的一只脚被掉下来的钢管砸伤,因此住院三个月。出院后,他成了一个瘸子,走路变得一跛一跛的。

  李文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企业也同意赔偿。但在法庭上,李文与用人单位却在赔偿数额上纠缠起来。企业同意的赔偿数额与李文的赔偿要求之间相差了上万元。李文听了企业代理人的表述后气坏了。

  李文在公司里平时的收入在2000元以上,其他同事的收入与他也差不多,而企业在计算给自己的赔偿额时,却将平均工资算成了1000元,自己住院治疗的三个月时间也被企业算成了两个月。

  按照规定,工人工资状况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举证责任就在用工一方。经过一段时间的谈判,用工方终于同意了李文要求的工资数额,也承认了李文住院的时间,但此时距开庭已经又过去了几个月。

  法官提示:

  许多用工单位在举证问题上纠缠,其实只是为了拖延时间。劳动者应当留存好自身的相关票据,在需要时及时出示,可以避免浪费举证时间。(文中人物系化名)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工伤官司如果企业将以上三种理由都用到,最长可以使诉讼时间拖到将近三年。伤者很有可能因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拖不了这么长的时间,从而对用人单位作出妥协。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与群众收入的提高,工伤赔偿数额也越来越大,动辄数十万,这也使许多企业宁可多拖一段时间,也不愿痛痛快快地把赔偿款付清。

  维扬区法院常年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刘伟炜说:“其实解决工伤问题的根本,还是在于对企业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教育,给员工上好工伤保险,并完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另外还要对劳动者加强安全教育,从根源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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