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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9 来源: 编辑: |
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标准,在深圳的劳动者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工作21.75天。其最低工资为特区外580元,特区内690元。以此为基数计算深圳市普通劳务工的最低工资和应得的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每月工作21.75天,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不低于: 特区外580元,特区内690元; 每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不低于: 特区外793.4元,特区内943.76元; 每月工作30天,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不低于: 特区外1006.9元,特区内1197.5元; 每月工作30天,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平均加班2小时,每月工资不低于: 特区外1333.6元,特区内1586.2元; 计算方法:法定工作日特区内加点工资每小时5.9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每小时7.93元;特区外加点工资每小时5元,休息日加班工资每小时6.67元。法定工作日21.75天,如工作30天,另8天为加班时间。 以上只是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加班工资,一般计算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职务补贴的总额来做为计算基数。一般来说,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日和加班加点计费标准,不论是计件工资还是计时工资,在深圳地区的普通劳务工只要每月工作日和加班小时达到以上标准,其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不低于以上标准的工资。否则,就是克扣工资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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