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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大学与学生签订生死状:自杀不负责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11   来源:   编辑:
 
11月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发帖揭露“生死状”

  11月7日上午,记者在猫扑论坛、天涯论坛等多个网站,都看到了名为“学生死活与学校无关!山东建筑大学强制学生签协议书”的帖子。

  该帖最上方是发帖人对此事件的简短评论,列举了“协议书”中的敏感条款,最后还贴有《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的全文照片。“协议书”开头写道:“为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家长与学校各自的责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由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甲方)代表学校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协议书”包含“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学校的权利”、“学校的义务”、“有关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内容。落款位置盖有“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的公章。

  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生差不多都签了协议

  11月7日上午10点多,记者以家长身份,来到位于凤鸣路的山东建筑大学调查。

  该校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大三学生杨子(化名)说,11月1日晚上7点多,学院相关负责人召集学生开会,议题围绕学生安全展开。“负责人说学校最近常出安全问题,有的学生打群架,有的学生喝酒闹事。负责人提醒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还说有份协议书让大家签一下。”杨子说,回到宿舍,他们都领到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该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学校、学生各保留一份。“学生自愿签字吗?”记者问。“有同学问班长能不能不签,班长说不签可以,但得找学院书记谈话。谁敢找书记谈话?最后都签了。”杨子说,上大学三年,他是第一次遇到这个情况。据他了解,学校现有学生两万多人,差不多都签了协议。

 杨子还向记者提供了“协议书”原件。记者看到,该协议与网帖中贴出的协议一模一样。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该校10多名学生,他们均表示在11月3日前后签订了这份协议。

    相互代签协议应付老师

  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大多数学生不会出现自杀、自伤情况,碰到意外事故的几率也小,所以“该协议与自己关系不大”。再加上学生一般都很听从老师的话,大多数学生都在拿到协议的第一时间签了字。

  不过,也有不少学生对此表示担忧。“学校让我们签字,但事先并未征求我们的意见。现在有些同学人心惶惶,生怕出点事。”工程管理学院的一位学生说,拿到协议书后,有些同学不愿意签名,又担心老师怪罪,他们便互相在协议书上代签名字。“这样做一来能蒙混过关,二来以后如果出事,学校拿出协议,上面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协议根本不成立。”

  “我们班的女生听话一些,而男生一般都换着签。”这位学生说,虽然多数学生觉得此事不合理,但由于不想让家长担心,几乎没有学生告知家长。

  “家长知道了会同意吗?”记者问。

  “估计肯定不愿意。很多学生都是外地的,家长一般都对大学比较放心。如果家长知道学校出了多次安全问题,还让签这样的协议,肯定会担心。”这位学生说。

  学生担心学校回避责任

  昨天,记者咨询了山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济南大学、山东经济学院等多所高校的学生,他们均表示未签订过类似协议。

  那么,山东建筑大学为何要与学生签订这种协议呢?昨天下午,山东建筑大学学生工作处工作人员李先生说,学校确实与学生签订了相关协议。该协议并非强制签订,学生如果有疑问,可以向老师咨询。引起部分学生热议的相关条款,是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原文摘录的。

  采访中,有学生认为,“学校有选择性地抄录法律法规,利于学校的写在协议上,不利于学校的却没有提,是不是在回避责任呢?”

  对此,李先生说,未摘录至协议的有关条款,学校仍然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他们学校每年会对新生进行安全教育,但有些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时不认真,出现问题才意识到严重性。其实,学校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学生重视安全问题,明确安全责任。至于学生是否签订协议,并没有太多实际意义。

  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说,学生对该协议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这两条规定在教育部2002年6月颁布、当年9月1日起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协议书”基本是原文抄录的相关内容。

宋斌说,从“协议书”本身约定的内容来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之处。不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还规定了学校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后者的具体条款有12条,这些条款在“协议书”中只字未提。“学生是否签订协议书没有太多实际意义。签字即表示认可、认同相关法律条款,即便不签字,诉讼时也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宋斌说,签订协议应遵守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另一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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