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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协议是什么?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11   来源:   编辑: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必须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协议不同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的存续期间的约定,劳动合同主要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服务期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约定,除了被劳动合同法调整外,主要适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合同双方当时人可根据劳动合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服务期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单方面解除服务期协议,既劳动合同法存在协议解除和单方面解除的可能,单方面解除又分为劳动者预通知的解除、劳动者无条件解除、过失性裁员、非过失性裁员和经济裁员五种情形;而服务期协议除了协议解除外,双方原则上不得单方面解除,除非合同法有特殊规定;劳动合同中当事人不得预订违约金,但服务期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虽然劳动合同与服务期协议存在很大的区别,但二者也存在密切的联系,服务期协议的存在依赖与劳动合同的存在,没有劳动合同一定没有服务期协议,有服务器协议一定有劳动合同的存在,但有劳动合同不一定有服务期协议;劳动合同解除后服务期协议必然解除,但服务期协议解除不一定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解除原因,服务期协议的解除分为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和非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两种,其中后者又分为用人单位非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和劳动者非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解除服务期协议。

    在服务器协议的签订、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主要权利是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主要权利权利是享有专门培训,主要义务是履行服务期的承诺。由于提供专门培训发生在劳动服务期限协议签订前,故在劳动服务协议签订后劳动服务协议主要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用人单位在服务期协议旅行过程中,解除服务期协议的行为是放弃权利的行为,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不的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实施过失性裁员时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为此时用人单位解约是被动的,既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履行服务期协议过程中,解除服务期协议是违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实施无条件解约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劳动者解约也是被动的,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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