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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12   来源:   编辑:
 
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所以劳动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为了各取所需,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地会因遭受对方的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平等自愿’的。但现实中都是明显存在着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在劳动者看来,自己付出了劳动力就想工资高、福利待遇好;在用人单位看来就想多赚钱。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趋势下,更多的个体经营者或部分企业都为了多赚钱对劳动者的理想和心态没有正确的理解和对待。比如个别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发放时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或者制定一些霸王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高金额罚款,不合理的要求劳动者按时限量完成工作任务,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甚至拖延时间支付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失去了信心;部分劳动者选择离职另谋发展,或者劳动者被迫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在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上,劳动者任劳任怨付出了辛勤和汗水争取自己的利益和实现自己的理想是正确的。但用人单位想多赚钱的方式应该是研发改进、提高生产力、合法与市场竞争,扩大经营范围;而不是针对劳动者的利益来节省成本。

  劳动关系的矛盾会导致用人单位人力资源不足,不能按时完成客户订单或者产品质量达不到客户要求;最终失了客户企业就会面临经营出现危机。所以在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共创双赢的同时希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要各自权衡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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