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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政策法规有哪些变化?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17   来源:   编辑: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卫生部在20世纪50年代初曾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规定了适用范围、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保障及职业病管理,将职业病划分为九大类99种。2002年卫生部、劳动保障中联合发文印发了《职业病目录》将职业病划分为十类111种。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被确认为患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原来的职业病防治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这些标志着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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