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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18   来源:   编辑:
 
(一)劳动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程序

(1)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答复。

(3)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2.可以变更合同的具体情况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3.用人单位可以与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形

广东省规定,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7)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5)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6)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7)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广东省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除此以外,没作其他程序性规定。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应依据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况,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分别处理。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4)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2.劳动合同终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四)续签劳动合同的工资最低标准的约定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五)企业破产后由谁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处理企业破产终结的有关事宜和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因此,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与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参阅文件: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 粤府[1995]22号)

《关于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9条、30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0月25日 粤劳社[2003]137号)

 
上一条: ·终止合同的条件
下一条: ·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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