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辞职权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23   来源:   编辑: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是分两种情形的,一是一般情形;二是特殊情形。

  一般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在该单位继续工作,即可行使辞职权,但要受三个程序意义上的条件制约。

  第一要有书面形式的通知;

  第二该通知必须送达用人单位;

  第三该通知必须提前30日送达用人单位。

  特殊情形是指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同样不附加任何实体意义上的条件,但仍有两个程序意义的条件。

  一是要有通知。该通知的形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理解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本人亲自通知,也可以委托他人通知。

  二是该通知应当送达用人单位。

  综上,劳动者在一般情形和特殊情形下解除合同都需要通知单位,这是共同点,区别是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列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不必提前30天通知单位。

 
上一条: ·两种情况下跳槽要赔违约金!
下一条: ·因病辞职公司不予赔偿案例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