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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企业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24   来源:   编辑:
 

如何处理企业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3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3)承包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业的;
  (4)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三次无故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
  (6)接受“一三一”服务(即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和一次就业培训)后三个月内因职工个人原因仍未再就业的;
  (7)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8)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企业有岗位的应安排其上岗,无岗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变更原劳动合同并签订培训协议;属于职工申请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企业可给予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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