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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人换旧人”做法属违规行为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1-30   来源:   编辑:
 
试用期也需要签合同

  每逢周日,南宁市内的各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求职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近日,记者在走访这些人才劳动力市场发现,一些企业为节约用人成本不断“新人换旧人”。劳动保障部门称,此做法属违规。

  12月17日,在南宁市人才市场,去年毕业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黄告诉记者,毕业后,他先后应聘到两家公司工作,每次都是在3个月试用期将满时,被公司以不合适做该岗位工作为由,被“新人”取代。

  “企业不断地‘新人换旧人’目的就是节约用人成本。”一名在一家企业做人事管理工作的女士透露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一些技术含量不高的岗位不断地招聘、试用,试用期将满就找茬打发员工走人。

  南宁市就业指导中心的兰成贺主任说,一些用人单位通过长时间的招聘,不断采取“新人换旧人”的做法,此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试用,就必须签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报酬和社保费。具体分为: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试用期不超过60日。

  如果企业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必须给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如果无理开除,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若用人单位在仲裁或诉讼时无法举证,就不能解聘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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