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所有用人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都必须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方式,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凡纳入劳动部门重点监控的农民工集中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如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资金未落实,将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同时,要求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