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伤认定> 浏览

假身份应聘上岗 受伤能否构成工伤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3   来源:   编辑:
 
 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上岗,不料工作时左眼落入异物,导致角膜穿通伤,单位以当事人吴欢存在欺诈行为进入公司工作为由,对劳动部门认定吴欢构成工伤决定不服,于2008年7月向无锡南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006年11月,当事人吴欢用他人的身份证参加某电器公司的招工面试,于第二天进入该公司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几天后,吴欢在该电器公司工作时,左眼受伤,经诊治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等。2007年11月,吴欢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审查材料后,于2008年3月作出了吴欢构成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电器公司不服,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该电器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开庭时,原告电器公司诉称,第三人吴欢假冒他人身份证件来其处应聘,其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该欺诈行为所构成的伤害不应属于工伤,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劳动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劳动部门辩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调查,应认定电器公司职工吴欢在单位工作时,左眼受到伤害为工伤,当事人进入原告公司时虽然使用了他人的身份证,但不能否认原告与吴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吴欢受伤是因工作原因而非所谓的“欺诈”,认定工伤是无过错原则,故原告的理由不影响工伤认定,综上,要求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吴欢在为原告工作时,左眼受伤,该伤害的情形符合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虽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已根据原告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工作,故原告与吴欢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欢在面试时虽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但实际受伤的是其本人,而非他人,且是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故原告提出的吴欢因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观点,并无其他依据可支持。为此,原告电器公司提出的“吴欢冒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其单位工作,与原告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其欺诈行为造成的伤害不构成工伤”的意见,不予支持。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证据,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最终,南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是,法官在作出判决后也提醒到:虽然本案的当事人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其冒用他人身份证应聘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上一条: ·非工作时间突然死亡 陪客户喝酒送命算不算工伤
下一条: ·农民工维权:他为何不算工伤?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