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对于带领乡亲们进城务工却又没能让乡亲拿到工钱的何泽全等5位四川籍农民来说,两年讨薪之路无不艰辛,近日终有定案。众民工苦苦等待,法院一审撤销原行政决定却令他们取薪无望,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行政决定。
轻信口头承诺
无奈走上法院
2003年3月,何泽全得知:河北省定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州二建”)承建的华蒙世纪公司一老年公寓施工工地需要民工。急于务工的何泽全等几人立即回四川召集乡亲135人先后来到北京大兴区的工地,对王友仓和建筑公司人员“报酬一分也不会少给” 口头承诺,何泽全深信不疑,没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就开始干活儿。直到2004年7月,工程因故停止后,这些民工只得到微薄的一点工资。2005年1月,何泽全求助于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向定州二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被诉处理决定,责令定州二建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定州二建请求复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然维持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即使如此,何泽全和另外几名苦苦等待的民工却仍然分文未取。
法院终审判决
维持行政决定
在何泽全等人奔走法院之时,定州二建已将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原行政决定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理由有二:其一,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对何等135人是否与定州二建形成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的数额及劳动时间等基本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其二,无证据证明何等135人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次又一次的绝望之中,何泽全等人把希望寄予上一级法院,请求维持原行政决定。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效。
两年讨薪路曲折,一纸判决终有果。一名民工代表激动地说:“为了大家的血汗钱,两年里我们四处奔走,一次次希望又一次次失望,今天,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官依法为我们讨回了公道,这下我们总算对乡亲们有个交待了,也可以与家人团聚了。”
说 法
事实劳动关系
受劳动法保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二条
本案中,何泽全等人和定州二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何泽全等人没有和定州二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定州二建项目部对工人的罚款通知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说明定州二建和这些施工人员之间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人工资的性质和数额的认定正确、合法。
因为,劳动者与定州二建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这些劳动者主张的劳务报酬就是工资。被告将劳务费认定为工人的工资符合实际情况,也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而一审法院将何泽全等人索要的报酬确定为工程款没有根据。
本案涉及135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虽终有合理定案,但两年艰辛的讨薪之路又一次告诫农民工:增强维权意识、进城务工务必要有明确的合同书,莫让辛苦劳动得来的血汗钱付之东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