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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效率视野下的企业年金制度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7   来源:   编辑:
 

企业年金是企业自主为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作为企业对职工的一项福利保障,补充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的不足,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对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福利国家危机与养老金私有化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当人口老龄化的“银色浪潮”席卷全球,经济全球化让市场的拓展撑破了民族国家的辖权,在新的风险和新的社会危机面前,福利国家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受了从价值体系到政策体系的全面挑战。从价值体系来看,新的形势下的社会保障既要保有传统的社会公正的理念,继续对国民实施有效和必要的保护,同时又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本国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新时期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

  在世界银行的“多支柱”养老保障的制度框架之下,国家不再是社会保障的唯一责任方,政府将原来由国家负责的社会福利计划改由国家、企业、个人、社区共同承担,将某些福利计划私人化和市场化。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安排上,国家运用国家权利建立和培育私人养老金市场。在社会保障私有化的进程中,各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对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补充,亦或完全的替代。

  福利国家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

  企业年金在欧洲称为职业养老金,美国称私人养老金计划。这种养老金计划是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雇主或者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为雇员建立的职业养老金计划。按照建立与参与的自愿性和强制性,企业年金可划分为自愿性企业年金与强制性企业年金。建立自愿性企业年金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雇主自主决定是否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和雇员自愿供款。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的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冰岛、中国香港等以及较多的南美国家,法定强制雇主为其雇员建立企业年金,私人机构市场化营运。目前全世界有32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强制性的企业年金制度。

  强制性企业年金与公平。

  相对于自愿性企业年金,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如澳大利亚的超级年金制度,瑞士的职业年金,冰岛的企业年金制度等等,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愿性企业年金带来的覆盖面狭窄,加剧贫富差距,与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金脱节等问题。强制性的建立与参与促使几乎所有的劳动者都能享受到雇主的养老责任以及国家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避免企业年金制度仅仅成为富人的盛宴。

  强制性企业年金与效率。

  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了对各国养老金改革进行评价的标准:一是充足性,即养老金制度应该为老年人提供充足的收入保障,包括防止老年贫困的绝对水平和实现一定收入替代的相对水平;二是可负担性,即养老金负担要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缴费率不能过高;三是可持续性,即长期内养老金计划在财务上能够保持平衡,不需要突然增加缴费或者降低待遇,也无需大规模的财政转移;四是稳健性,即养老金计划能够应对外部因素的冲击,诸如经济、人口和政治风险。

  对我国养老保障“三支柱”体系的思考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与实践,我国初步形成了社会养老保险、自愿性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与私人储蓄构成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从形式上,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也是“三支柱”,但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却依然是社会养老保险“一柱独撑”,自愿性企业年金与商业保险对整个养老保障的支撑作用非常有限,企业年金的覆盖面狭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竟可能成为高收入人群避税的又一工具,从而进一步沦为扩大收入差距的诱因。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结合导致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以及由此带来的国人对公共养老金的信任危机。

  实际上世界银行倡导的,同时也是各福利国家采纳的“三支柱”的基本模式,要求第一支柱是国家提供的现收现付的公共养老金,第二支柱是国家管理或市场管理的强制性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第三支柱是自愿性的养老金计划,可包括自愿性的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等。这种划分基于各个制度层次差异化的财务机制和相互区别并相互补充的实际功能。我国将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合并管理,不仅不利于公共养老金真正实现收入再分配,承担最终的养老兜底的责任,也大大侵蚀了第二支柱的基金积累,从而削弱了第二支柱提高老年人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能力。我国的统账结合实际是个人账户向社会统筹透支。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还是现收现付,第二支柱并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公共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高产生的挤出效应,以及我国企业已经承付高额的社会保险费,建立自愿性企业年金,意味着企业和个人都需要同时向社会保险和企业年金两个个人账户缴费,高额的缴费以及重复的管理成本等因素使得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扩覆举步维艰。缺乏多元载体的养老保障制度将无法化解人口老龄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福利国家的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与我国的个人账户一样都是国家强制、完全积累、私人产权,无论在账户筹资方式还是运行方式上与企业年金极为类似。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在各方面都有质的差异:产权性质上,个人账户是个人产权,社会统筹是集体产权;财务机制上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社会统筹是现收现付;支付方式上个人账户是DC型(缴费确定型),社会统筹是DB型(收益确定型);管理目标上个人账户强调效率,社会通常关注公平。我国当前的制度安排,不仅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独立性,同时导致两套个人账户系统的管理成本浪费。

  因此,我们建议,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完全分离,在我国建立强制性企业年金制度,政府强制,雇主雇员共同缴费,市场化运作,从真正意义上构建起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国家强制能够保证制度的覆盖面,市场化独立运作能够实现真正的基金积累,国家仅仅承担有限的责任。个人账户分离出来后,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现收现付,以社会保险税或其他税收的形式筹集资金,养老金水平均一,覆盖城镇所有从业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和权益的养老保障项目,可视为最低养老金。自愿性企业年金作为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补充,由企业和职工自愿协商建立。从世界各国企业年金发展来看,自愿性企业年金能够对国民养老起到强有力支撑作用的国家为数不多,仅仅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等经济非常发达的国家。而我国当前居民收入较低、老龄人口众多。因此,我国企业年金要真正对社会养老形成支撑还是应该采取以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为辅助,国家给与政策支持的方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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