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伤赔偿> 浏览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从待遇制度来说,工伤保险是对职工伤害实行劳工赔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因而工伤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就是这项制度的中心内容。这次工伤保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改革待遇制度和实行社会统筹。这一讲主要围绕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说明工伤赔偿的有关原则,我国企业工伤待遇改革,改革后执行的项目、标准和有关政策问题。  

一、工伤赔偿国际公约和有关原则

“职业危险原则”被认同后,工业化国家相继制定了工伤赔偿法律法规,特别是本世纪2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几个工人赔偿公约,指导和推动了各国的工伤保险立法,使工伤赔偿有了国际基本标准。例如,在1925年《工人赔偿(事故)公约》和《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的基础上,1964年通过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第121号)。该公约和建议书要求,在工伤待遇上包括:免费医疗服务;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治疗中断工作期间)提供工伤津贴,最低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发给,最严重者为本人工资的66%或75%;遗属津贴按家庭受益人计发,配偶为工资的30%;子女为15%~20%,总额为6O%。国际劳工组织提倡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来实现工伤赔偿,由雇主直接支付待遇的雇主责任制办法要向社会保险过渡。

进入90年代后,全世界有15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办法,除少数(约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雇主责任制外,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制度。无论是雇主责任制和社会保险制度,工伤赔偿都具有共同的惯倒或原则。例如:(1)依法强制赔偿;(2)雇主负责赔偿,实行保险方式时,工人不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费;(3)无过错赔偿,只根据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事实,而不以区分雇主和雇员各负责任大小为前提;(4)补偿收入损失,目前工伤保险赔偿不考虑精神损失因素;(5)待遇从优原则,例如因工致残待遇高于非因工致残待遇;(6)待遇平等原则,无论本国人和外国人,工伤赔偿标准是平等的。这里要说明,国际劳工组织于1925年通过了《关于本国与外国工人事故赔偿同等待遇公约》(第19号),当时中国政府已签署加入该公约,至今我国继续承担该公约的义务,每5年向国际劳工局报告工伤保险制度变化和执行该公约的情况,这就要求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要与国际公约接轨。

应当指出,工伤待遇无过错赔偿和安全监察处理事故采取“三不放过”原则,两者的目的、要求和过程都有所不同。工伤无过错赔偿建立在“职业危险原则”基础之上,无论雇主和雇员在一起具体事故中各负多少责任,作为生产经营者的雇主必须进行赔偿,同时,工人得到的赔偿也只占工资收入的大部分,而不是全额工资,更做不到赔偿生命健康损失,所以,无过错赔偿以雇主负责为前提,同时雇员也承担了一定责任,分担了风险。采取无过错原则而不具体追究责任大小,可以从宽从快处理工伤赔偿,确保安定,维持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职业安全对事故采取“三不放过”原则,是为了彻底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强化管理,防止再发生事故,工作要求从细从严。不能把办理这两件事的原则相混淆,也不能合并在一个工作程序,如果等到事故结案再去处理工伤待遇,工伤保险也就失去“减震器”的作用了。  

二、改革首工伤待遇的情况和问题

我国企业工伤待遇长期以来执行的是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只有全残退休待遇在1978年有所提高,其他待遏制度基本没有调整。总体来说,工伤职工的医疗和抚恤待遇是有保障的,基本标准不低于国际公约的规定,某些项目还要高一些。主要问题是工资计发基数不合理,对长期待遏没有调整机制,伤残待遇档次偏少,特别是缺乏社会化管理,由企业直接支付待遇,使一部分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真正落实,也有一些企业工伤待遇支出存在浪费现象,一些人对工伤待遇产生误解。

1.工伤医疗待遇:规定了包括挂号费各项费用报销,工伤职工不负担任何费用,同时应到指定医院治疗,转院要经过批准。这对于保证工伤和职业病治疗是必要的。但也像疾病免费医疗那样出现浪费,甚至还更为严重。研究改革方案时,一般认为工伤医疗没有理由让个人负担一定费用,只能通过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定点医疗或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监督治疗过程等办法,既要保证治疗又要克服浪费。操作措施要与疾病医疗改革相配套。

2.医疗期间生活待遇:原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这样高的标准在国外也属少数。当时规定满8年工龄的职工休6个月以内病假也发100%工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待遇计发标准高而实得金额又不高,那时对工伤职工照发工资是合适的。但后来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对“医疗终结”无法进行科学界定,使一些职工“小伤大养”,治疗无限期,看病满天飞;二是使一些职工发生误解,认为“工伤休多久都照发工资”;休息不劳动也照领工资;别人有的我一分也不能少;不仅“工资照发”,还要“工资照长”等等,混淆了劳动工资与保险津贴的区别,有的职工休着工伤假,还不断地上访要求长工资。研究改革方案时,多数同志认为现在一般职工月收入四五百元不算多,对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暂不扣工资为好。于是就把名词改为“工伤津贴”,并规定领取津贴的工伤医疗期,同时对收入高的加以必要限制。

3.伤残待遇:规定全残丧失劳动能力实行退休制度,发80%标准工资,生活不能自理的发90%,患Ⅱ、Ⅲ期矽肺病的享受最高档。全残待遇分为两级,标准是适当的,但等级划分过粗,特别是对于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相应待遇,规定由单位包就业、保工资。研究改革方案时,普遍认为工残职工由企业包起来影响劳动制度改革,有些全残职工也不愿意退休离开企业。解决的办法是,按照评残等级合理确定伤残待遇的不同标准,工伤保险要建立健全康复事业,就业方面要配套实行伤残再就业政策。但是,解决好这个问题难度很大,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政策。

4.遗属抚恤待遇:规定丧葬费为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1~3人的抚恤金,分别为标准工资的25%、40%和50%。从计发标准看不算低,但因工资基数低而实得待遇少,又没有基本保障标准和调整机制,所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还在于没有规定一次性补助,让企业自行解决。凡是因工死亡,每个家庭都很悲痛很困难,都需要一笔大额补助,没有基本统一的标准就往往出现讨价还价的混乱局面。研究改革方案时,大家一致认为应该着力解决好这个问题,规定统一的适当标准就会大大减少“闲工伤”现象。

5.待遇支付:由于“文革”时取消了劳动保险金制度,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费用都由企业直接支付,成为“企业保险”。一般反映,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对工伤待遇的落实还是比较好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问题较多,一些企业甚至与职工签订“生死合同”,只发工资,工伤“概不负责”,用这种无效合同侵犯职工权益。必须制定改革措施,切实保证工伤待遇的落实,一方面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由地市级掌管调剂的基金,保障定期的和大额的工伤待遇稳定支付;另一方面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使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工伤待遇。  

三、《试行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和实施

1.工伤医疗待遇

享受范围: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包括旧伤复发治疗和医疗期满后继续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补助待遇,而治疗非工伤的疾病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见17、18条),即个人要负担一定的费用。对1~4级全残者可酌情补助(见22条)。

报销和补助标准: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难补助2/3;转院到外地治疗的旅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见17条)。这项费用应列入统筹项目,但由于这些费用支出金额较大,医疗统筹管理的经验正在试点探索,统筹办法由各地制定实施。尚未统筹的仍由单位管理支付。实行统筹或部分费用统筹的,单位还要配合社会保险机构共同加强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一般应在工伤医疗合同医院治疗,紧急时可到就近医院或医疗机构治疗;需转院或到外地就医的,实行医疗费统筹时要由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见45条)。

单位要及时救治:企业必须落实工伤医疗抢救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做好工伤预防、病伤职工管理等工作(见49条)。

2.工伤津贴待遇

待遇标准:工伤津贴是工伤医疗期间生活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见19条)。这项待遇目前由企业支付,暂不统筹。

享受时间:在治疗工伤或职业病停工休息的医疗期内发给。工伤医疗期一般为1~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具体执行时间长短,要由治疗工伤的合同医院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满应进行评残,停发工伤津贴(见18、19条)。评残后,大多数返回工作岗位领取工资,少数人全残可领取伤残抚恤金。

3.伤残抚恤金待遇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就是指办理退休。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时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也应享受伤残抚恤金(见22、24条)。

待遇标准:一级伤残每月发给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和六级发70%。这项待遇应进行统筹支付。

调整办法: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见26条)。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如果退休金标准高于伤残抚恤金,应就高不就低(见23条)。

4.护理费待遇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全残退休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工伤职工(见20条)。

待遇标准:护理一级按月发给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二级40%,三级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定期调整。这项费用要求列入统筹项目。

5.残疾辅助器具费

配置条件: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由指定医院提出意见并经过批准。不能由自己决定购买并要求报销。

报销标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的购置费用报销。这就是说,超过部分的费用自理。这项费用要求列入统筹项目。

6.易地安家补助费

享受条件:全残退休后身边无人照顾需搬家易地居住以得到亲友帮助者。

报销标准:一次补助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同时报销旅途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标准补助,见22条)。这项费用单位支付。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范围:因工致残被评定等级的,即按国家评残标准评为1~10级者(见22、24条)。

待遇标难:1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一次性发给。这项费用要求列入统筹项目。

8.丧葬补助金

因工死亡范围:工伤事故或职业中毒直接死亡,工伤或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或职业病旧伤旧病复发后死亡,因公外出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及被评定为1~4级并享受伤残抚恤金的期间内因病死亡的,都称为因工死亡并发给丧葬补助金(见12、15、60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这项费用要求列入统筹项目。办理丧事的死者家属和亲友应执行政府对殡葬的规定(见46条),就是说,要反对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9.供养亲属抚恤金

享受范围和条件:第25条指出:“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是《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45~48条和有关复函。对这个问题的改革和规范,要由制定《社会保险法》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来进行。

待遇标准:配偶每月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子女和其他亲属每人为30%。孤老或孤儿再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这项费用要求列入统筹项目。

10.一次性工亡台补助金

享受范围:与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同,一般为工亡职工配偶、父母、子女。

待遇标准:当地职工干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一次性发给。48个月工资是基本标准或最低标准,60个月工资是选择性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项费用要求列入统筹项日。  

四、新旧待遇关系问题

《试行办法》从1996年10月1n起试行,表示新的政策和待遇制度生效。如何处理新旧待遇关系呢?文件没有加以规定,一是由于处理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已有惯例,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二是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留出一定空间。一般来说,新增待遇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对于文件生效前的工伤不能追补;老项目提高标准的,如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护理费等,老工伤现在仍符合领取条件的,可以调整提高标准。有两个实际问题:一是工伤发生在文件生效前,而医疗期满评残时文件已生效,这种情况应按新规定办;二是过去的工伤劳动争议未处理待通问题,仲裁时新规定已生效,怎么办?这应根据仲裁的意见办。一般来说,仲裁时会适当考虑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新旧工伤待遇的关系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会有地方性政策,有的待遇项目出现宽严取向不同的现象,这是正常的,因为《试行办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各地的实施办法依据《试行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来制定,这对处理本地区的工伤问题更切合实际和有效。 

 

 
上一条: ·陕西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每月最低加100元
下一条: ·深圳劳务工月缴4元将可获医保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