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可凭单程交通票据、本人身份证及企业吸纳就业证明,按规定直接报销。昨天,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就汶川地震灾后对口就业援助方面的相关政策发布通知,将给灾区劳动者异地就业给予职业培训、交通费和社会保险三方面补贴。
通知指出,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支援地区)就业的,将由受灾地区给予其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
同时,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据悉,交通费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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