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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提供救助不如提供机会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13   来源:   编辑:
 
  对残疾人来说,捐献物资只能解一时之困,一份工作却可以使他们拥有与正常人平等的机会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自己创造未来。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但我国目前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当前,北京市残疾人的人口总数约为100万,占北京市总人口数的6%(含流动人口数),而且这一人数每年还呈递增趋势。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主要包含残疾人(即受益主体)、用人单位(即缴费主体)、残疾人联合会(即残疾人保障金的使用主体)和税务机关(即费用代征部门)四个主体。这四个主体关注的问题各有不同:

    ■残疾人关注——

    就业保障金政策给残疾人带来的益处如何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何让更多的用人单位真正愿意接纳残疾人,提供更多适合他们的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关注——

    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解决残疾人的就业保障问题,缘何要通过额外征收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来实现?这是不是变相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特别是企业负担?有些用人单位愿意接纳残疾人就业,但是通过何种方式才能找到合适的残疾人人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征标准是如何出台的?是不是合理?这个标准已经直接关系到各用人单位的负担问题,也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代征标准的出台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听证程序?

    ■残联关注——

    如何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它产生更大更好的社会效益?

    ■税务部门关注——

    怎样防止部分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或逃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的行为?

    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畅通就业渠道。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创新残疾人就业方式

    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稳定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在社区实现就业。通过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创业指导、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2、将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

    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将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就业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推行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形成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能力测评、职业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3、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站

    完善残疾人人才市场的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站,提供常年的残疾人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4、对残疾人集中的用人单位给予税收优惠

   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门生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5、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税收优惠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6、帮助从事农业生产的残疾人

    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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