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工伤认定> 浏览

在单位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14   来源:   编辑: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未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在单位打架受伤住院算不算工伤? ……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5年多,近日,最高法院、省高级法院、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省内高校的多名法学专家,召开了“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专家论证会
,一系列工伤保障问题有望得到司法认定。具体到我市,昨了解到,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纠纷,最后很多不得不对簿公堂……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工人蒋某在宝应县一木器厂工作,一天早上6点40分左右,蒋某在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蒋某在这家单位受伤时,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某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蒋某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出事的那天,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点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某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某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某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某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某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某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某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因而,法院之前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签合同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保安陈富(化名)自2007年9月5日起在我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当保安,工作时间为22:00-6:00,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年底,陈富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造成颅脑损伤,

  2008年1月20日陈富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市劳动局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物业公司表示,公司并未聘用过陈富当保安,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他来小区当夜班保安,完全是公司职工沈某和陈富私下商定的,公司并不知情。因此,陈富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不会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因此认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没有道理。

  审判:经查明,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职工郭某、吴某等所作的证明和调查笔录,都能印证陈富在物业公司上班且领取了2007年9月至11月三个月工资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劳动局的证据能够证实2007年9月—11月陈富在这家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做保安并领取工资的事实,证实陈富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者以单位不知情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推卸责任,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审判决,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某(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某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劳动局至江都法院。

  审判: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付某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付某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付某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某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某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事故发生当天,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某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单位打架受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2007年5月一天,我市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章林(化名)跟公司的厨师胡杨突然动起了手。原来,胡杨(化名)的老婆

  也在这家公司工作,刚被公司调整了岗位,胡杨夫妇对此耿耿于怀。胡杨就老婆工作调动的事与公司副经理发生争执,公司经理章某获悉后前来调解,也与胡杨发生争执,最后被胡杨打成轻伤。

  此事过后,熟悉人事工作的章林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07年年底,公司所在区劳动部门据此认定章林的受伤为工伤。

  审判:章林被认定工伤,所在的公司表示不服:这是打架中受的伤,怎么能算工伤呢?章林最初的调解行为尚可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但后来打架行为纯粹个人行为。于是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去年4月,行政复议依然认定为工伤。4月下旬,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劳动部门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但随后,公司主动撤销了行政诉讼。

  实习生有望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正是因为工伤认定存在的争议引发了大量的诉讼,我市司法界人士认为,工伤认定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工伤保险条例》。而据介绍,近日举办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研”专家论证会,已经形成了部分完善的建议。

  建议一:将实习生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不能把实习单纯地看作是实习生的个人学业。实习生是国家的后备劳动力资源,通过对受伤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康复治疗,等于给国家增加了劳动力后备资源。因此,应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看待是否应该给实习生提供工伤保障的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实习生纳入到工伤保障范畴。

  建议二: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的适用条件

  建议将机动车明确界定为机械动力驱动的车辆。此外,电动车虽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属于机动车,但其对处于上下班途中职工的安全威胁并不比汽车、摩托车小。把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排除在工伤事故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权利保障。

建议三:完善职业病的确认方式

  我国法律法规目前确认职业病的种类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这种方式不利于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一位液化气公司的送货员,经常要搬运液化气钢瓶上、下楼,日积月累,膝盖软骨组织严重磨损,导致行动不便。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一病变系工作原因所引起,但就因为这一病变不在职业病目录内,就无法对其予以认定。建议对现有职业病的确认方式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器质性病变都是职业病。通过这一概括性条款界定职业病的范围,并适当扩大职业病的种类。

 
上一条: ·轮流砸断手臂谎称工伤 四民工自残讹钱获刑
下一条: ·上班时间小伙厂外出车祸 是否算工伤?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