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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无实据 辞退没道理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20   来源:   编辑:
 
 案情回放:

   2005年8月12日王某在娱乐报社找到了一份工作,双方还签订了正规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这让王某心里感觉很踏实,被分派在西城零售站后,努力工作。但零售站每天交给王某的销售报纸任务很重,王某早起晚归也完成不了全部任务,免不了向领导发发牢骚,时间长了西城零售站的领导认为王某工作态度不好,工作能力差,向上级申请,给王某调换工作地点。

    2005年9月7日娱乐报社通知王某于9月10日前到通州零售站报到,王某认为是西城零售站的领导打击抱负,不服从调动安排,并向娱乐报社的有关负责人反映情况,此后,王某继续留在西城零售站等待解决问题。

    同年9月16日娱乐报社作出《处罚通报》,以王某9月8日至10日旷工三天,违反了《娱乐报社发行中心员工手册》第三章考勤管理第七条第二款当月累计旷工3日(含)以上的规定,给予王某辞退处理。但娱乐报社没有将辞退处理决定交给王某,王某因2005年9月17日向娱乐报社请假回家,此后未再上班,9月22日王某得知娱乐报社对其做出辞退处理,王某认为自已没有旷工,娱乐报社不应作出辞退处理,但继续留在娱乐报社工作也失去意义,希望娱乐报社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娱乐报社认为王某是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关于王某的旷工问题,娱乐报社提出因公司员工考勤表丢失,未能提供王某的考勤记载,仅提供了2005年9月25日西城零售站全体员工出具的报告,其中9月8日因领50份报纸完全退回,视为旷工,9月9日、10日两天早上没点名,没正式上班,视为旷工两天。

仲裁结果:

   由娱乐报社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的旷工事实是否能够成立。娱乐报社作为用人单位,在认为王某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后,应向本委提供充分的证据,现娱乐报社仅以西城零售站全体员工的报告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旷工事实成立,且娱乐报社的员工,也无权代表该单位对王某的行为作出视为旷工的认定,故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据此,仲裁委不能确认王某在2005年9月8日至10日旷工事实成立,娱乐报社作出辞退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至此双方本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因王某未请求恢复劳动关系,且娱乐报社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先,故仲裁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娱乐报社应当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王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王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娱乐报社应支付王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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