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辞职书不可省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0-12-20   来源:   编辑:
 
刘女士被招聘为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项目经理,在2002年6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从2002年6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但不久,公司李总发现刘女士在工作时间,经常随便脱岗、串岗,尤其严重的是与国外客户沟通不力,造成公司大量款项不能收回。因此,李总决定调其到销售部任文员一职。
   
     2003年10月8日上午,李总让办公室主任口头通知刘女士调岗之事,并告诉其工资调至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工资水平。刘女士一听当即表示不同意。办公室主任经过请示后又转告了李总的决定:若不同意执行公司的决定,公司将要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她自己辞职也可以。刘女士经考虑后表示同意辞职。如此一来,正是李总所期望的,也就立即同意了。
   
     次日,刘女士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后,公司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她表示不能同意公司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后,找到了李总。李总一字一句,不紧不慢地说:“辞职是你提出来的,我给你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就不错了,你打听打听,哪有自己不干了,企业还给钱的,想再多要,可能性不大……”
   
     刘女士看再往下谈也希望不大,工资结算手续未办理就去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未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是:公司支付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313.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4156.8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双方不能就岗位变更、工资调整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刘女士主动辞职,但没有提供证据,不能认定。刘女士在2003年10月9日实际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公司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应视为劳动合同实际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依法按刘女士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坚持仅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能支持。
   
     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相同。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至此这起劳动争议划上了句号。
   
     若分析这起中外合资企业败诉的原因,可以发现这样一个关键的情况,公司认为刘女士是辞职,但未能向劳动争议委员会和法庭提供证据,因此,辞职未能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若是公司的李总在得知刘女士要求辞职时,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的辞职申请并妥善保存,公司支付1.2万的结局就要改写,甚至这起劳动争议就不会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进行人事管理或劳动工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但仅仅强调法律意识还远远不行,必须将法律意识具体化,否则,法律意识就是空架子。
 
上一条: ·中国职业分类大典开始修订
下一条: ·误解“辞职”含义 女出纳维权难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