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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官司为何打赢不易获赔更难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8   来源:   编辑:
 
 认定一起工伤事故需要多长时间?如数拿到赔偿又需要多长时间?最近记者在江苏无锡市采访得到的答案是,可能是一两年,也可能是三四年。而更多的情况则是,受害者或其家属的维权意愿,被遥遥无期的诉讼一点点消磨,最终选择了妥协,拿到部分赔偿金即匆匆了事。 

 

  流血还要流泪,这是很多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真实写照。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处陈剑斌说,这些年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递增,去年达6500多起,其中的绝大部分劳动保障部门都作出了认定。但是,“我工作了五六年,受害者能全额获赔的基本没有。”

 

  以下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老板却不承认是自己员工

 

  2006年2月28日清晨,在无锡一家馄饨连锁店打工的李某,遭遇车祸,不幸身亡。

 

  悲恸中的李某丈夫陈某想找馄饨店老板索取工伤赔偿。但是老板根本就不承认李某是店里的员工,陈某又无法证明其劳动关系。这样,别说享受工伤待遇,就是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受理。

 

  2006年3月20日,陈某与店老板签下一份协议:店方支付李某当月工资700元、退还务工保证金500元;考虑到其家庭经济困难,给予2000元补助费,双方一切善后事宜至此均处理完毕。就凭这个盖了饮食店印章的协议书,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了劳动关系,并受理了陈某的工伤认定申请。

 

  接下来的问题是,谁能证明发生事故时李某是在上班途中?

 

  馄饨店老板一口咬定,李某当天是请假的,还让4名员工出面作证。不过,店方并不能提供李某回家探亲的请假条。

 

  调查取证人员在警方的案卷里,看到了馄饨店老板接受民警询问的笔录,在问到“李某在出事前是去哪里”时,老板回答:“李某今天是上早班。”从出事的时间、地点和行走方向看,与李某上班路线十分吻合,这为工伤认定提供了铁的证据。

 

  2006年8月14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李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本来可获20万元赔偿,因拖不起,9万元就“私了”

 

  看似没有任何争议的工伤认定,并没有为这件事画上圆满句号。

 

  馄饨店接着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认定。这回,馄饨店老板手里突然冒出了一张李某的书面请假条。

 

  无锡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质疑:其一,在饮食店对是否工伤的举证过程中,这张“最具说服力”的书面请假条从未露过面;其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向该店老板娘做调查笔录中,专门询问过李某有无书面请假,老板娘当时一口否认;其三,对这张“请假条”,李某的丈夫陈某辨认后表示,字迹和签名都不像李某所写。

 

  事情又变得复杂起来。

 

  “我已无力再支撑了!”陈某说。发生事故后,仅在工伤认定程序及正常的行政司法审查程序上,就花了一年时间。现在还有更长的“持久战”在等着他:馄饨店走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再到法院打民事一审二审,最后才是执行,没有三四年时间很难拿到工伤赔偿款。

 

  于是在开庭当日,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席足足等了20分钟,原告才姗姗来迟,称“我不告你们了”,并说他已与陈某达成协议,要求撤诉。

 

  经事后了解,陈某与馄饨店“私了”,最终拿到了一次性赔偿9万元。而有关部门估算,如果走完法律程序,陈某可拿到20万元左右的赔偿。

 

  打得赢却拖不起,专家建议简化相关程序

 

  陈剑斌说,从2006年发生的工伤案件情况分析,80%是在向企业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才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当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一些企业为逃避责任,进行恶意诉讼,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走完所有诉讼程序后,又在经济赔偿上与当事人进入漫长的民事诉讼过程。这一过程往往要经历二三年甚至更长时间,其目的是以“时间”换“空间”,迫使那些拖不起、等不及的人接受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赔偿,自愿“私了”。

 

  而且,对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农民工来说,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当普遍,更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说,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针对无锡的这起纠纷,从确认劳动关系到工伤认定,再到赔偿程序,如果用人单位用尽所有的诉讼程序,受害者一方要过11道关。

 

  “走完所有程序大约需要47个月,将近4年之久。如果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这时才拿到赔偿金,恐怕早已失去最佳治疗时机,甚至已经失去了生命!”陈剑斌说。

 

  怎样改变这种“打得赢却拖不起”的现状? 

 

  “围绕劳动争议案件的制度设计,应当符合及时处理的原则。”黄秀梅说。她介绍,在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劳动法院,这是一种比较经济、也比较符合“及时处理”原则的方式。

 

  也有学者提出,能否实行“裁审择一”的模式,简化相关程序: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就不能选择诉讼;选择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而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途径是,“一调一裁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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