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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哪一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8   来源:   编辑:
 

案情:

赵某系河北省知名县农民,1996年7月,河北省知名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知名县就业服务局)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赵某被派遣到北京西郊采石厂(以下简称西郊采石厂)工作。随着时间的流逝,汗水的付出,由于自身劳动政策法规知识的贫乏加上单位未进行有力的宣传工作,赵某渐渐认定其与西郊采石厂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一纸终止决定令他陷入了困惑中。2005年4月中旬,知名县就业服务局以赵某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做出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并由西郊采石厂通知其本人。2005年5月底,西郊采石厂将知名县就业服务局与赵某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告知赵某。赵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在西郊采石厂工作这么长时间,应该与西郊采石厂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于是,他到西郊采石厂所管辖的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进行申诉,要求确认与西郊采石厂存续劳动关系,否认与知名县就业服务局存续劳动关系。针对赵某的主张,西郊采石厂提供了赵某与河北省知名县就业服务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西郊采石厂与河北省知名县就业服务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书》、《派遣证明》及河北省知名县就业服务局按照当地标准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及领取社会保险费的单据作为证据。仲裁委依据上述证据,认定赵某与西郊采石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是劳务关系。其应与知名县就业服务局存有劳动关系。赵某所诉主体有误,故仲裁委驳回了赵某的申诉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例是典型的劳动力劳务派遣关系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赵某与西郊采石厂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都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即以提供劳动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四点区别: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即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劳动力的支配权归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中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三、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范围;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为另一方当事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佣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四、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是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赵某虽然在西郊采石厂工作多年,但是,他不能改变与西郊采石厂的劳务派遣关系。赵某与河北省知名县就业服务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该局给他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对其做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实际上,双方之间已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双方基本上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而《劳务派遣合同书》、《派遣证明》又证实西郊采石厂与知名县就业服务局是劳务派遣关系。因此,西郊采石厂与赵某是劳务关系。所以,他的权益主张应以河北省知名县就业服务局为被诉主体。否则,赵某的权益是很难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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