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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谁打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8   来源:   编辑:
 
 老赵天天在某外资公司的食堂上班。当被辞退时,自己才发现不知道在为谁打工。

   老赵是2008年9月18日通过网络知道汕头东某公司招聘食堂采购员,凭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老赵从容地应聘。与人事经理一番谈话后,老赵被安排到外资公司的员工食堂工作,月薪2000元。每月老赵找人事经理领取工资。工作6个月后,外资公司裁员,食堂工作量锐减,人事经理通知老赵不用来上班了。老赵觉得委屈,提出自己应当得到一定的补偿。单位拒绝,酿成纠纷。老赵查阅法律,发现自己更亏了——单位没有签合同,没有买社保,天天安排加班,都没有个说法。但是有个问题困扰着老赵——“我该告谁?”自己天天为外资公司员工安排伙食,但是自己没有跟外资公司的管理层接触过,是东某公司安排自己去的。一时摸不着头脑的老赵,把两家公司都告了。结果外资公司说:“我们没有办食堂,员工的就餐与公司无关”;东某公司说:“我们也没有经营食堂业务,与老赵没有劳动关系。”

  老赵到工商局一查,才知道自己工作的食堂工商登记的是个体户性质。老赵发现自己跌入了事先就设计好的一个法律陷阱。

  律师分析:

  按照案情分析,与老赵建立劳动关系的实际是东某公司。东某公司直接招聘老赵,每月发放工资,属于用人单位。东某公司应当对老赵依法承担因违法用工产生的赔偿责任。根据工商登记信息,食堂是个体户性质,具有独立的法律责任能力,其接收被派遣的劳动者,属于用工单位,应当与东某公司一起对老赵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食堂是为外资公司员工服务的,但是食堂与外资公司有围墙相隔,也没有证据证明食堂是外资公司实际控制,因此外资公司与老赵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另一个现实问题是,老赵需要证据证明与东某公司的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个体户开办的食堂上班的事实。

  因此,律师提醒劳动者要搞清楚招聘自己的工作单位的名称。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时就要保存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不至于限于维权艰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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