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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部分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10   来源:   编辑: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部分

1、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哪几种?企业可否自行决定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答:我国现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我国实行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个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企业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书面签字同意,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方可实行。2、某运输公司为部分驾驶员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这部分驾驶员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了十六个小时,大家认为工作时间太长,身体非常疲劳,经常在这样的情况下驾驶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并适当安排轮休,单位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单位的做法合法吗?答:不合法,该公司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理解是错误的。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该公司虽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但这并不代表可以无限制地安排员工连续工作,而是应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用弹性休息等方式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3、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年休假待遇?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计算:满一年不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此,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只要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享受年休假待遇。4、我的外婆去世,我能否享受丧假待遇?答: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外婆并非你的直系亲属,单位可不安排丧假。5、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近期因订单多,单位张贴公告要求我们加班,平均每人每月加班都超过了120小时,我因劳累过度发烧,有一天没有去加班,单位对我作旷工处理,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答:不合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单位没有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单方面决定加班,每人每月加班时间超过120小时,属严重超时加班,单位的这种加班安排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拒绝,单位不能因你拒绝加班而作旷工处理。

 
上一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注意的问题
下一条: ·工时制度是什么?有哪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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