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
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
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23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
为妥善解决我区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尚有部分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突出制约因素。为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定全面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紧迫性、重要性,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促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目标的实现,推动各项医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分期分步完成
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到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到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三、多渠道筹资,奖补结合,妥善解决资金问题
实行财政“奖补”结合政策。考虑到市、县的实际困难,除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外,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对市、县给予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对市、县所属的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按10%。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少或没有结余无法调剂的,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另50%由各级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帮助市、县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在中央财政对我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以奖代补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根据各市、县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率以及各市、县财政支持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一并进行考核,在2012年底以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各类人群参保政策及筹资标准、各渠道筹资分担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后续资金保证等政策,同时对扩面计划、工作进度、考核指标、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做出具体安排。这是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补助资金的前提。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11月20日前,将工作方案明确扩面工作重点。各地除按《通知》要求,重点将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确定工作重点和方法,统筹兼顾,尽可能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其他群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的规定执行。
及时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确保任务完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监察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协议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任务分解,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分管领导与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1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统筹地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通知。
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及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由县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组成检查组,对各市、县工作落实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各地政策(工作方案)出台、任务目标完成率、资金到位率、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入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人员的证、卡等发放到位,就医看病时能够享受相应待遇,确保有关参保情况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能查验核实。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地方,视情况相应扣减补助资金。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等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