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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11   来源:   编辑:
 

赣劳社养[2004]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0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新参保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1、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男满35年、女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男满35年、女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8元;男满30年不满35年、女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3元;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8元。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按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厅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处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科级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科以下(含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前被评为中高级职称、并被单位聘任了的,在按1、2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获得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获得中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如果同时兼有行政职务,按照就高的原则掌握,两者不得合并累加。

  4、退休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不足3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如按此项增加基本养老金超过300元的,其基本养老金按300元的标准发给。

  5、按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2003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病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统筹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财政和省级统筹基金适当补助。未参加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5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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