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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解决劳动争议关键在完善争议调处机制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17   来源:   编辑:
 
 广东省地处泛珠三角经济区域的中心,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工人。由于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不规范用工现象的存在,近年来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从规模上看,劳动争议数量大、增长快,且群体性纠纷占较大比例;从分布看,劳动争议发生具有明显的地域及行业领域差别,劳动争议分布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电子加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争议的内容看,以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为主,且日趋复杂化;从解决纠纷的形式看,非正常途径呈上升趋势。分析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导致劳动关系利益化;劳动立法滞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劳动部门监管不力;用人单位守法意识不强,劳动者维权意识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由于程序繁琐复杂、期限长、成本高而无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对此,笔者认为,防范解决劳动争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尽快出台与《劳动法》相配套的系列法规及实施细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将企业员工的招收、管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违约制裁等方面的内容都要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逐步消除劳动市场无法可依的现象;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劳资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使劳动合同成为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处理劳资争议的法律依据;修改仲裁时效,以更有效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方面立法,加大对故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理劳动争议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以及完善工伤保险方面的法规等。

  (二)加强劳动部门工作制度建设,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外来人口登记、待业登记、就业登记等制度,及时掌握劳动力市场情况;要建立工资监管制度,最大程度地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监管、检查,如针对建筑行业容易发生拖欠工资的现状,建议建立工资担保,要求发包方提供劳动者工资担保;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等。

  (三)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

  1.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机制,有效化解矛盾,尽早解决纠纷。一是要依法强化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节组织与功能。切实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二是要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鉴于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大力度调整与非公有企业多分布在基层的特征,应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劳动部门调解的作用,推行已有的成功经验,由政府在非公有企业较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劳动争议集中的镇、村以及城市的街道、社区设立独立于企业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使绝大部分劳动争议通过调解途径解决,将矛盾消化在基层。三是要强化三方协商机制的构建与创新,强化各级三方协商机制预防调处劳动争议功能。如在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下设立包括群体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在内的涉及劳动关系的调节专门工作机构或特别委员会,专司劳动关系的调解与争议的预防、化解。

  2.构建公正高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改革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架构,推行裁审分轨的法律制度,采用“或裁或审,自愿选择”。在经济发达并且劳动争议较多的地方,尝试建立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简易程序,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加大对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仲裁人员的素质。设立专门劳动法院或劳动审判庭,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3.建立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调衔接机制。司法部门要加强与调解、仲裁机构等组织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如法院应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的配合,建立部分裁决的先予执行制度,对因拖欠工资申请强制执行的,给予优先执行。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主动配合劳动保障、工商管理和工会等部门,加大对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理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经营、非法用工企业。联合开展执法大检查,及时清理拖欠工资问题。对一些故意拖欠工资并企图逃匿的企业,及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通过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使劳动争议能得到公正高效处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 政府、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劳动法》及配套规章。特别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漠视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普遍存在的现象,加大力度进行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企业主依法经营管理。

  (作者单位:广东省检察院、广州市检察院)

  正义网-检察日报·赖润敏 聂公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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