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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21   来源:   编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2002]26号

各省直管养老保险的企业: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要求,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管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除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和参照行业统筹单位管理的企业外,其它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21%。此外,上述单位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2002年7月1日起由现7%调整为8%。

 
上一条: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原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统筹范围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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