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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21   来源:   编辑: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0]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基金征缴率

  今年内,各地要将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个体工商户也要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擅自降低缴费比例、基数和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

  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社会保险费改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尽快建立新的征缴机制,及时办调解决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今年基金收缴率达到92%以上。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低前改为全额缴拨。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更加大清理追缴力度,签订补缴计划,尽快回收。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项审计,年内对部分重点欠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尚未安排的要尽快予以安排,安排不足的要予以补足,并比上年有所增加。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有缺口的要重点用于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各地要立即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今年三季度,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检查。

  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立足自身,努力解决资金缺口。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对部分困难地区,在立足自身解决资金缺口的前提下,从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中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确保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认真清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凡属国家和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要坚持“一是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凡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仍有拖欠的地区,不得再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在建项目要停建、缓建。

  三、严格实行“三三制”筹资办法,不继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力度。

  严格控照“三三制”的原则,加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下冈职工基本生活。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资金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绩挂钩。各地要将部、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及时调剂社会筹集资金。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广开就业门路,力争使再就业人数多于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各地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以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国家和省规定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就业服务网络。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导向作用,促进全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坚持以市场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快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培训适应市场、就业与培训紧密结合的新格局。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再就业培训资金的投入要与培训规模和再就业率挂钩,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效果。

  四、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再就业行为,积极稳妥地推动下岗职工走向市场就业。对在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妥善处理他们的劳动关系,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为了尽快推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原由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变,继续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扶持他们再就业,支付其进入市场就业的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扶持等补贴。

鼓励破产、关闭、撤销企业的职工和改制企业需要分流的职工自谋职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要求自谋职业的,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和失业保险金。所需费用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或企业产权转移变现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弥补。

  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出中心自谋职业。对提前出中心自谋职业,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按规定期限未领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地制定。对按规定实行内部退养职工,企业确有困难的,可按照不低于其在中心期间最后一年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解除协议和劳动关系时,应按规定向下岗职工支付生活补贴费或经济补偿金。职工出中心的各项费用和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应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和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途径解决,也可以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协商一致后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切实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特别是“应保未保”现象比较突出的地区,要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酌情给予支持。

  六、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社会服务组织的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需求,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确保在今年底前实现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80%的目标,13个省辖市的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力争达到100%。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展情况,省政府将适时进行通报。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会服务组织的作用,为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基本养老金和将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区管理提供服务。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

  逐步形成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改革,保持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继续把两个确保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层层落实目标责任。要由各级政府牵头,劳动保障、经贸、财政、地税、民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生活,认真履行本企业和职工个人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认真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对今年新发生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尽快予以补发和补缴,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今后,对因工作不力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逐级追究相关市、县政府领导的责任。

 
上一条: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下一条: ·关于调整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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