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法规> 浏览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21   来源:   编辑: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1997]10号

各市县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

  最近,一些市县在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包括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不论其本人户口性质,凡符合《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均应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符合规定条件之次月起,按月给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在失业期间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条件时,可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最后一次参加养老保险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并由该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三、符合省劳动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6]9号)第八条的人员,在《规定》实施的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适当增发调节金并进行新老办法的对比。其他人员一律按照《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并不得增发调节金,也不实行封顶。

  四、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统一按缴费工资指数1.0确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推算储存额,作为退休时确定基本养老待遇的依据。

  五、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条件的人员,一次性付清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不包括1995年底前的推算储存额及其利息。

  六、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条件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保险福利待遇,比照原退职人员的规定办理。

 
上一条: ·关于银行职工流动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