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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职工流动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21   来源:   编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苏劳社险管[2001]37号

省各商业银行:

  近来,我省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流动到其他单位时,出现部分原所在银行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现象,致使流动人员不能在新单位及时续交养老保险费。这种做法与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为了理顺现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以《劳动法》为准绳,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性条款,企业职工在流动时应主动与原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劳动关生活费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擅自离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有关职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员时应所履行与原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作为接受条件,并要求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清理流动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时在3个月之内(2002年2月底前)到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原所在银行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则应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

  四、在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流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其原所在银行在3个月内既不为流动人员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又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催办无效的情况下,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接受单位的意见直接把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划入现所在单位,由接受单位为其缴纳及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出和接受单位须尽快交接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台帐等档案,以便及时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权益。

  以上处理意见,希望各商业银行遵照执行。

 
上一条: ·关于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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