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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21   来源:   编辑:
 

 

苏劳险[1996]11号

各市、县劳动局: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69号令)的规定,我省城镇各类企业的所有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现将劳动部《关于加快初稿〈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进度要求

   1、各省辖市市区及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市所属各县(市),1996年底基本养老保险的总覆盖率不低于9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6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35%;1997年底总覆盖率不低于9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80%,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60%。

   其他各省辖市所属各县(市),1996年底基本养老保险的总覆盖率不低于8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60%,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30%;1997年底总覆盖率不低于9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75%,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55%。

   2、完成覆盖计划的标志是:企业和职工均按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和档案,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进展情况统计制度

   1、各市县劳动局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填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展情况报表》,由各省辖市统计汇总后,从今年第三季度起于每季次月10日前报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

   2、“本地区职工(从业人员)总数”按照同期统计部门统计的本地区全部职工人数加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人数,扣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人数和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11个行业中央直属企业职工人数后计算。“本地区参加统筹的职工(从业人员)人数”按照本地区实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从业人员)人数计算,不包括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人数。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地应加强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分管局长任组长,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负责同志参加,并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省厅将在今年12月进行一次检查,今后每半年检查一次。各市应组织所属县(市)进行自查,分析影响覆盖计划实施的难点和重点,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并结合劳动执法检查,对侵犯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罚,保证覆盖计划的落实到位。

  附:劳动部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通知  劳部发[199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重点联系城市劳动局: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我部于1995年5月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劳部发[1995]240号),各地按照要求,普遍制定了本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把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实施步骤

   1.根据本地实际首先覆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次覆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原由人民保险公司经办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的地区,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尽快办理接收手续。

   3.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要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助配合下,积极做好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

   二、《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进度要求

   1.北京、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等沿海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底基本养老保险按职工(从业人员)人数计算的总覆盖面不低于8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50%,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30%;1997年底总覆盖面不低于9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70%,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50%。

   2.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安徽、湖北、湖南、江西、陕西、四川10省,1996年底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低于75%,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40%,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低于20%;1997年底,达到沿海12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底的进度要求;1998年底,达到沿海12省、自治区、直辖市1997年底的进度要求。

   3.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西藏8省、自治区,1996年底基本养老保险的总覆盖面不低于70%,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不低于30%,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纳入覆盖计划;1997年底达到中部10省1996年底的进度要求;1998年底和1999年底分别达到沿海12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底和1997年底的进度要求。

   4.劳动部确定的49个重点联系城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一律按沿海1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进度要求执行。中、西部地区的其他中心城市的实施进度也应快于本省或自治区的平均进度。

   以上进度要求是最低标准,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本地情况尽可能加快步伐。

   三、《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评价标准

   评价《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落实的主要标准是:

   1.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2.按职工(从业人员)人数计算的覆盖面达到了进度要求。

   养老保险总覆盖率=本地区参加统筹的职工(从业人员)人数/本地区职工(从业人员)总数×100%

 3.为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及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实际收缴了养老保险费。

   四、《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督促检查

   各地区要把加快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作为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形成工作制度,制定规范的工作进度统计表,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1996年6月底以前,将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进度、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报劳动部社会保险司。今后,请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半年报告一次。劳动部拟在1996年7月底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汇总,并通过《简报》公布检查结果。

   当前督促检查的重点是:

   1.首先在工商、税务、统计、银行等部门的协助下,搞清不同所有制、各种经济成份的单位数和职工(从业人员)人数及离退休人员人数,分类排列,选定推动《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的重点,制定具体的年度、季度推进计划和措施。

   2.将每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以数据形式列出、重点检查分析未能及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人数和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3.检查对各类所有制单位及各类用工形式统一政策的进展情况和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附件: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进展情况报表(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上一条: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对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债权清理和追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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