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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1-21   来源:   编辑: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2000]7号

各市劳动局、苏州市社会保障局、各行业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含在省里参保的有关行业的职工。以下同)在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跨省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 在省里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的行业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1. 行业所属企业和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1998年1月至8月应缴至原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我厅苏劳险[1999]20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1998年1月至8月份缴费基数按1998年9月至12月份的月缴费基数确定推算。

  2. 行业所属企业1997年12月底前按原行业规定的记账比例、计息利率建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与移交地方后的账户合并计算。电力行业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为1993年1月1日;石油行业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为1996年1月1日;煤炭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为1995年1月1日;交通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建账时间为1996年7月1日(长江油运公司建账时间为1994年1月1日);个别企业未按行业规定时间建账的,以企业实际建账时间为准。

  3. 行业所属企业移交我省管理后,职工跨省流动,按劳社厅发[1999]22号第二条规定转移基金,移交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其1996、1997年按规定可以转移的个人缴费部分的计息,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7月1日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即1996年月利率为7.65‰,1997年月利率为4.725‰。

  4. 行业所属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流动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的处理按我厅苏劳险[1999]2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1.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略)   2. 在省参保行业单位职工跨本省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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