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①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即是解决“告谁”,“请求解决什么问题”。 ② 事实理由。即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所谓事实根据,必须是已发生的实际存在的人事争议,客观存在着影响或侵犯合法权益的事实。人事政策法规根据,即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就必须提供这方面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按规定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内的争议。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仲裁管辖范围为:
① 党政群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工资、考核、回避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就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企业与职工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4. 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
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 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6.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