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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回家被人撞伤算工伤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16   来源:   编辑:
 

 

 一 案例     陈昊是广州市某广告公司员工,2004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被王爱民驾驶的面包车超越而刮倒。陈菲随后被送往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陈菲为三级伤残。

     2004年9月1日,广州市芳村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造成事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菲不负事故责任,但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2005年6月29日,陈菲向广州市芳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5年9月2日作出决定:陈菲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面包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陈菲不服,于2005年9月13日提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上述认定。

     二 评析     此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广州市芳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以及陈菲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事故的发生、陈菲的受伤有无因果关系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只有在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员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另外,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陈菲不负此事故责任;王爱民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因此,陈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与其受到伤害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因此,广州市芳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对陈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陈菲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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