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性质认定的主体有哪些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 工伤认定是一种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才具有这一行政职能,对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有专门规定,因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认定主体。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认定。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律、法规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定业务,但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认定决定,其法律后果仍然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
3.企业可以处理轻微工伤事故。 对责任明确无争议,伤情轻微的工伤事故,当事人双方能确认的,企业可以直接按因工负伤性质,给予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