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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兼职,你将得到或失去什么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18   来源:   编辑:
 
长假过后,在某建筑设计院工作的小钱收到一个厚厚的红包———红包里的6000元人民币是他长假7天的“外快”收入。“原来说好8000元,但对方称项目款没到位,另外2000元以后再说。没办法,这就是做‘私活’,又没签什么书面协议,能拿多少拿多少吧。”小钱有些无奈地表示。

  小钱所谓的做“私活”,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兼职。日前,中华英才网的一项调查显示,生存压力下,超过7成的白领都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兼职来搞“副业”、赚外快。在某些技术行业,如财务、IT业,兼职收入往往超过其每月的固定工资。此外,网上开店、大学生兼职做“长假保姆”、兼职当伴娘等等也成为当今新兴的兼职选择。那么,兼职究竟弊多利多,各方如何看待当今盛行的兼职行为呢?

  观点一

  人力资源最大化利用

  上海华东政法学院社会学教授李建勇:兼职其实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对整个社会人力资源配置的最大化利用,人才如果在一个单位不能发挥其最大作用,当然可以选择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服务来赚取额外的劳动报酬,在国外,医生在几家医院兼职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对于兼职行为不应过分加以限制。而应通过相关协议、规定来规范兼职双方以及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某高校法律系任副教授陈先生在近年来,随着法律普及,不少基层单位都邀请他去讲课,这对法律系教授来说完全是轻车熟路,教案是现成材料,讲课是熟门熟路、小事一桩。而且,在给其他人群讲课过程中,也可以不断充实和完善课堂教案。陈先生不是坐班制,加上漫长的寒、暑假期,以及“双休日”,他说自己有的是时间和精力。陈先生说:“撇开收入不谈,兼职体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规则,使我们这些有一技之长的人得到有效施展,也使我们的专业知识在兼职过程中得以进一步提高。”

  观点二

  “副业”能改善生活水平

  某国企中层干部:兼职能增加收入,改善生活。不少人迫于购房、购车等生活压力,利用业余时间做点小生意、帮人搞设计,或者网上开店、摆地摊赚点小钱贴补家用,通过兼职使家庭收入有所增加。

  典型案例小李在一家企业从事宣传工作,是个摄影爱好者,平时喜欢摆弄尼康相机四处采风。前不久,他买了一套总价70万元的新房,扣除首付后,每月还要还贷3000元,他的收入不到4000元,爱人收入也就2000元,扣除了贷款,家庭经济状况日渐吃紧,平时添置一两样家具都要思前想后,生怕透支。最近,在朋友的鼓动下,他开始兼职为一家礼仪公司做摄影,这不,光9、10两个月中,他利用双休日和国庆假期四处赶场,仅红包就拿了5000元多,远远超过了他平时的工资奖金,爱人也有宽裕的钱买两件时尚的衣物了。

  虽说兼职占用了他不少业余时间和精力,有时候也感到很累,但兼职缓解了他的购房压力,使生活水平有所改善。

  观点三

  兼职纠纷增多维权难

  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资深法律顾问翟惟清:尽管国家允许兼职、市场也需要兼职人员,但几乎所有人都偏向“闷声搞副业”,不希望单位知道自己在外兼职。而且,超过8成以上的外资企业老板都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因为对于经常需要超时加班的外企员工来说,兼职不仅需要占用其相当一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影响员工身体健康,而且在兼职过程中容易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自身和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因素。

  典型案例顾先生是某礼品公司的销售员工,同时又在另一家同行企业做兼职。某次,他代表其就职公司与某国外贸易协会上海代表处签署《购销合同》。在兼职公司的重金诱惑下,顾先生因为贪图一时之利而“偷梁换柱”,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他谎称其兼职公司与该礼品公司同为一家,并以兼职公司名义与贸易协会代表处签订了《购销合同》。当原公司发现顾先生的“调包”真相时,为时已晚。原公司一怒之下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仲裁支持了原公司的要求,导致顾先生向原单位赔偿了经济损失近万元。

  说起自己因兼职导致脑血管爆裂一事,王强至今仍心有余悸。前段时间,王强一直兼职帮人搞设计。出事那天是双休日,他从早上睁开眼就在电脑前坐了20多个小时,其间除了上厕所,他基本上没有离开电脑桌。正是这夜以继日的在电脑前绞尽脑汁,终于使身体抗不住了……急送到医院后,医生的诊治结果是:用脑过度、疲劳过度导致血压骤升、脑血管爆裂……躺在病床上的王强很后悔,他告诫几位前来探望他的最要好的哥们说: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我现在是彻底体会到了,所以我劝你们,一般情况下不要去兼职,即使兼职也要合理调配时间,千万不能白天做了8小时,夜晚再干10小时。也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年轻身体好就可以扛得住,到头来最受伤害的还是自己。

  记者看法

  利弊及对策

  从众多现象来看,兼职确实能增加收入,也能更广泛地发挥技术,但如果主次颠倒,兼职时间过度而影响休息,势必将使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同时,兼职的随意性、不固定性给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毋庸置疑,因此很容易发生薪酬“缩水”等各种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如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设定了“保密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员工在兼职过程中侵犯到原单位技术权益、经济权益时,承担赔偿责任在所难免,也许还将像上文提到的顾先生一样惹来官司缠身。

  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对兼职的范围等进行系统规定,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绕开兼职“暗礁”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首先,并非所有人均可兼职。我国公司法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因此,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应从事兼职。其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都应当尽量回避兼职。另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劳动者不能从事兼职,否则容易因小失大,给劳动者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为防止兼职单位克扣劳动者薪酬或者解除兼职协议。兼职前最好签订合同,并将报酬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保险、工伤等情况一一写进去,一旦发生劳务纠纷,可以据此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兼职过程中与兼职单位发生薪酬、工伤等劳动争议时,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隋伟告诉记者,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必须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而兼职双方本身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该属于民事争议范围,可向所在区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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