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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遭拒申请仲裁 单位反诉五百万索赔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22   来源:   编辑:
 

 

新疆航空公司飞行员魏某,因个人原因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不予办理辞职手续,魏某便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疆航空公司提出反诉,称魏某走人可以,但必须支付528万元的巨额赔偿金。
  
  据记者了解,该起劳动争议仲裁案是新疆航空公司今年发生的第三例飞行员因辞职问题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机构的案件,而全国民航公司类似案件已有六十余起。此案五百余万元的索赔金额目前在全国劳动争议案中也是罕见的。
  
  魏某1986年从飞行学院毕业后,成为新疆航空公司的一名飞行员,1996年11月,他与新疆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4年12月15日,魏某因个人原因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了辞职。2004年12月27日,新疆航空公司给该公司飞行部作出批复: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请将此批复通知本人。
  
  2005年1月,魏某将航空公司配发给他的个人工具、手册、登机牌等重要工作物品交回单位,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予以保管。此后,魏某多次要求航空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但航空公司一直不予办理。
  
  今年3月,魏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魏某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单位没有理由不同意他辞职。
  
  2005年4月4日,就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新疆航空公司当庭提出反诉,不同意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请仲裁庭依法裁决驳回其仲裁请求。如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则裁决反诉被申请人魏某支付违约金78万元、培训费350万元、赔偿金100万元。
  
  新疆航空公司在答辩及反诉状中称: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除了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合同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内,非因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解除合同。魏某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应向新疆航空公司赔偿违约金、经济损失,同时我公司有权向其收取培训费用、招收费用等。在上述费用未清结前,魏某无权要求新疆航空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对此,魏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康明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说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而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也明确: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而魏某在新疆航空公司早已过了5年的服务期,所以,新疆航空公司应给予魏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对此,飞行员出身的新疆航空公司总经理李健4月8日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飞行员与其他工种有着特殊的区别,国家花费巨资才能培养出一名合格的飞行员。如果飞行员动辄就提出辞职,说走就走,对于国家来说,那相当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国有航空公司来说,如果飞行员都辞职了,势必影响整个航空运输业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影响飞行安全,给国有航空公司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李健认为,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其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虽然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航运输业也处在转轨期,许多新的民营航空公司出现并参与竞争,这些公司缺乏现成的包括飞行员在内的大量航空运输专业人才,一些公司采取从国有航空公司高薪挖走人才的办法解决燃眉之急。但这种竞争手段并不是有序竞争,而是不正当竞争,长此以往,国家出巨资培养出来的飞行员,轻易地就辞职到民营航空公司去,将会造成飞行人才的严重流失,最终只会严重威胁和制约我国民航运输事业的良性发展。就和引进球员转会制度一样,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使航空专业人才合理有序流动。
  
  此案近期将再次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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