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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辞职应不应赔偿培训费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22   来源:   编辑:
 

 

张小姐在某公司工作的前两年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两年期间,公司对他进行了两次培训,支付培训费4千余元。两年后,双方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又对他进行了2次培训,支付培训费3千余元。4年合同期未满,张小姐以待遇等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1个月后离开公司。为此,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张小姐偿付因其单方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偿付培训费7千余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小姐支付公司培训费7千余元,驳回公司其他请求。张小姐不服,起诉至区法院,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评析: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知,张小姐应当赔偿公司为她支付的培训费用。张小姐在公司工作的前两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订立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对合同期限内的行为有约束了,因此,劳动者没有义务支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她支付的两次培训费,但是有义务支付后两次的培训费用,当然根据张小姐在公司中服务的期限支付的费用应该递减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张小姐赔偿公司培训费2千余元,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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