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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员工的辞职制度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22   来源:   编辑:
 

 

核心要点:

    飞行员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其跳槽的背后是两个航空公司的较量,因此解决飞行员跳槽的问题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转会制一样,制定出一定的转会规则。

    事件始末:

    1996年9月,丁某、府某转业在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任飞行员,双方在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中约定:作为飞行员的乙方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规定协议向乙方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2004年7月,二人递交辞呈但未获同意。随后两人不再去上班,公司亦停发工资待遇,但未给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同年12月7日,经江苏省劳动仲裁委裁决,二人与公司合同自2004年8月13日解除,丁某一次性赔偿公司培训费38.8万元,府某赔偿33.8万元。航空公司不服,于同年12月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丁、府与航空公司解除合同,但因违反服务期限约定构成违约,二人需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等损失100万元。

    点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那么飞行员也属于劳动者,他们有劳动权,享有自由择业权。在目前法律框架下,飞行员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要没有依法签订服务期,那么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就具有辞职权。但作为特殊的劳动者群体,法律必须对飞行员跳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防止恶性竞争的行为进行限制。面对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高额投入和飞行员违约后所造成的损失,培养飞行员的航空公司理应得到一定的赔偿。但要把所有的赔偿责任归于飞行员个人承担显然不妥。跳槽的背后是两个航空公司的较量,飞行员流动产生的利润主要还是归航空公司。因此解决飞行员跳槽的问题可以借鉴足球运动员转会制一样,制定出一定的转会规则。

 
上一条: ·辞职要扣半个月工资是否合理
下一条: ·劳动者单方辞职应不应赔偿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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