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劳动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劳动律师 在线咨询 劳动贴吧  
  劳动新闻 - 劳动争议 - 劳动仲裁 - 劳动诉讼 - 劳动调解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劳动合同法  
    郑州特邀工伤赔偿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 法
· “开胸验肺”农民工张海超
· 申请补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限
· 单位“违规”开除员工 致
· 河南登封:中铝公司涉嫌非
· “恶意欠薪”将立案调查
· 改善医患关系要有治本之策
· “中国式休假”或将迎来改
 
  当前位置:主页 > 劳动常识> 浏览

能否和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2-23   来源:   编辑:
 

 

李先生于1994年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至2008年2月的劳动合同,2007年4月,李先生在驾驶电瓶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致使李先生重伤。该事故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六级。李先生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至今。2008年2月,企业以李先生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李先生终止劳动关系。李先生认为企业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由此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企业恢复与其的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发放伤残津贴。

  庭审答辩

  庭审中,李先生称,2007年4月,本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身心上已受到折磨,现在企业又要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实在是不尽情理。按照规定企业还应发放本人伤残津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企业则认为,李先生的工伤已经按规定作出赔偿,现在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企业也愿意按规定赔偿李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故不同意与李先生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发生工伤并鉴定为因工伤残六级,在李先生本人不同意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保留与李先生的劳动关系,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单位同意按规定与李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伤残津贴。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与因工伤残的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1、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显然,本案中李先生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中第二种情况,如李先生提出愿意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李先生不愿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保留双方劳动关系,为李先生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应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上一条: ·给老板开车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
下一条: ·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条分析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