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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遭遇人身伤害,谁负责?

中国劳动法律网 2011-3-1   来源:   编辑:
 

 

实习生遭遇人身伤害,谁负责?

  时下,利用假期和空闲时间到一些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的在校学生越来越多。尽早锻炼自己、熟悉社会,学生们的实习之举值得肯定。然而,如果实习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谁来负责?实习期间,作为实习生的学生们,又该怎样有效地依法维权呢?

  案情回放

  19岁的小李是某医药高级技工学校的二年级学生。前段时间,在校方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其他十几名同学来到一家药业公司实习,从事药品包装工作。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实习了两个月后,小李开始感到全身酸痛,肌肉颤抖,而且还不断掉头发。很快,去医院做检查的小李被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住院至今,小李先后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尽管目前她已被确认是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患上这一重病的,但当小李向实习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请求时,却被告知因为她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她的情形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义务赔偿。就这样,公司拒绝为小李承担医疗费,而家境贫寒的小李全家就此陷入了困境之中。

  万般无奈之下,小李一纸诉状把她实习的这家药业公司告上了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调解下,这家药业公司终于同意负担小李的医疗费用,但公司明确表示:公司出钱纯粹是出于同情,这笔费用绝非小李的工伤损害赔偿金。

  小李的事情暂时告一段落。可是,在法律上,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呢?如果不是,众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人身伤害时,他们的权益又怎样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为什么小李向有关单位索要医疗费用时会如此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她向实习单位提出的是工伤损害赔偿。而对于这一点,单位始终坚持认为,小李的情形并不属于工伤。究竟什么是工伤?作为在校的学生,他们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又到底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损害?

  坦白地说,小李的遭遇值得同情。不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她的情形确实不属于工伤。小李很难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法律进行索赔。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情况。相应地,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有关劳动者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判断某一情形是否适用工伤赔偿,主要有两大标准:

  一、争议当事方是否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争议一方须为劳动者,另一方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中,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那么,在校学生是不是劳动者,他们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呢?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则又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的在校学生不能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因而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

  二、争议双方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换句话说,要进行工伤损害索赔,劳动者必须与有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行。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不难判断,本案中,作为在校学生的小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一般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除了以上两个标准,是否适用工伤赔偿,还可以通过两个辅助标准来判断:一是看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三金”或“四金”。如果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的争议并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校学生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起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确实很难按照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按我国法律规定,员工在企业受伤后,应进行工伤鉴定,而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企业来支付。但对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后该如何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我国各类院校的学生在走向正式的工作岗位之前,绝大多数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那么,在我国新的立法没有出来之前,怎样才能避免学生实习受伤后与单位和学校之间发生纠纷呢?

  对此,建议接受实习生的单位和派出实习生的学校,最好事先对此类事情作出明确的约定,如出现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怎么负责任等等内容,最好都能反映到约定的具体条款中去。这样,才有利于解决将来的纠纷和矛盾。同时,希望我国有关的立法及时对此类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至少应当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明确规定“若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从而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情况下,既然实习生与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归入劳务关系的范畴,那么,劳务合同纠纷虽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但却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如此一来,我们也可从民法的角度为实习生的人身伤害问题寻找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芦志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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